(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酷刑聲請」可分三種情況,包括在自己國家已受到政治逼害、酷刑和折磨(torture),另若被遣返後將會受到政治逼害或折磨的可能性(risk of being torture),以及會受到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機會(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等。申請人一旦向本港入境處提出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酷刑聲請」後,倘受查人在港有居住地方,一般可獲自簽擔保,毋須被扣柙。
在港有住址 毋須扣押
由於提出「酷刑聲請」程序需時,申請人須向入境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身是受到政治逼害或酷刑折磨等,若聲請被入境處拒絕後,申請人有權向由退休法官及裁判官組成的酷刑聲請提出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覆核聲請時,可以純粹以文件審批,毋須展開上訴聆訊,假使申請人不滿上訴結果,便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九十一章,申請法援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上訴委員會決定,申請人一旦被高院原訟庭判處司法覆核失敗,申請人可以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整個司法程序可長達三至五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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