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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食警司貪食優惠警司囚年
警司黃冠豪前年多次光顧一火鍋店,獲逾4,500元飲食折扣及威士忌,又明知該店「無牌售酒」仍沒執法,沒就其酒牌申請提出反對,他早前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裁判官斥責被告行為令警隊蒙羞,謊話連篇,判監12個月。
案發時為灣仔警區指揮官的51歲被告黃冠豪,昨在庭上神情自若、只默默低頭聽取判詞。辯方大律師庭外說,被告會上訴,並向法庭申請保釋;但裁判官拒絕保釋申請,即時收監。
辯方昨向法庭呈上逾60封包括警方高層、上司下屬、中聯辦、美國駐港領事館人員等求情信,以及黃在警界多年的嘉許狀,指黃正直、熱心服務社會、樂於助人;黃的家人亦親撰求情信,稱讚黃是「一等一」好兒子、好丈夫及好爸爸。
如冇有力(求情)理據,就算1,000封求情信都冇用。 (裁判官謝沈智慧)
辯方說黃在警界27年為警隊爭光,形容他「冇功都有勞」:又指事件令他接受紀律聆訊,面臨失去高薪工作、累積多年的長俸亦「付諸流水」。但不獲裁判官謝沈智慧接納,她指:「如冇有力(求情)理據,就算1,000封求情信都冇用。」
辯方列舉早年前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免費召妓」被判囚等案例,指黃在案中沒「大額」收益及「造假」,冀法庭輕判緩刑。
但裁判官謝沈智慧判刑稱此案十分嚴重,黃身為酒牌審批「話事人」仍知法犯法,形容其行為走近利益衝突的位置,連累下屬,令警隊蒙羞;又指此案嚴重性與「冼錦華案」性質相近,他是咎由自取。
裁判官說,警員是受薪工作,並非免費服務市民,警員犯法不應以「服務社會」作求情理由;黃審訊時毫無悔意,「我做裁判官以來,都從未見過咁差嘅證供。」她稱量刑點為監禁12個月,但看不出有減刑因素,遂判黃入獄。
警員貪污「零容忍」
警方發言人回應說,此案屬個別事件,強調警隊對警員的操守及誠信有嚴格要求,對任何貪污等違法行為,均採取「零容忍」態度。警隊會繼續加強警員的誠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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