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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男嫖未成年少女被控 允雛妓清堂供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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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19:42: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加坡19日訊)案發時不足18歲、卻把51個男人送上法庭的雛妓,可能需要出庭30次,但法官允許她清堂供證,以保護她的身份。

被控嫖雛妓的前銀行職員比爾京(41歲),周二開始上庭接受審訊,控方不但要求法庭維持禁止泄漏雛妓身份的庭令,更要求讓她清堂供證。

盡管代表被告的奈都律師反對,譚東光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批準雛妓清堂供證。

副檢察司卡薇達提出清堂要求時,以“年幼者”、“未成年人”及“受害者”稱呼案中雛妓。

她說,前此法庭已發出禁令,不準公開受害人的名字、照片、地址及任何可能泄漏她身份的資料,可是,禁令雖有,網上的網站與論壇卻大量傳播受害女生的名字、照片及其他資料,甚至諸多揣測,這已讓“受害女生”心靈大受創傷。

副檢察司因此表示,不讓受害女生清堂供證,公衆在庭上確認她的身份後,肯定會在網上引起熱議,這將對她的心靈造成進一步傷害,也使禁止泄漏她身份的庭令失去意義。

卡薇達副檢察司也指出,受害女生提供性服務是事實,但她當時年僅17歲,還是個易受傷害的脆弱者,國會立法就是為瞭保護像她這樣的年幼者免受性誘惑或性剝削,何況她是案中主要證人,觸及敏感問題,為避免她身心受到進一步傷害,法庭應保護她,讓她清堂供證。

奈都律師反駁,為瞭法律公正,雛妓應公開供證。

他指雛妓是出賣肉體的妓女,現在已20歲,她出賣肉體的收入多達4萬3000餘元(約10萬7739令吉),從中分得2萬1000餘元(約5萬2600令吉),因此不應受保護。

前銀行傢嫖雛妓控狀

比爾京面對兩項與不足18歲少女性交易的罪狀,即在2010年9月29日,在香格裡拉酒店付600元(約1500令吉)與雛妓性交,跟著在2011年1月3日,付650元(約1630令吉)與同一雛妓在文華東方酒店性交。

根據刑法,嫖雛妓者可被判坐牢最長7年或罸款,或兩者兼施。

這起引人矚目的案件,預定分兩階段審訊,今、明兩天審訊後,本月25日到27日續審,若有需要延至28日,在第12庭審理至少5天。

這起轟動一時的網上嫖雛妓案,導致51個不同社會階層的男人被控上庭,其中包括校長、教師、商人和名門之後等,至今有18人認罪,比爾京是第一個要求抗辯的被告。

他案發時是瑞士銀行(UBS)高級職員,不過在2012年初以個人理由辭職,目前持社交訪問證逗留。

引發網上嫖雛妓案的龜公陳文濤(39歲),前此認下102項控狀,被判坐牢58個月及罸款9萬元(約22萬5500令吉);不過他提出上訴。

承認嫖雛妓的18個男子,所受懲罸從坐牢8個星期到16個星期不等。其餘被告仍在審前會議階段。(人名譯音)

被告在5星級酒店訂房4天,每天房費475元(約1190令吉)!

控方證人香格裡拉酒店職員供稱,被告曾以一天475元收費,在2010年9月29日到10月2日,到該酒店開房間。

被告面對的第一個控狀指他在2010年9月29日,在香格裡拉酒店付600元與雛妓性交。

當法官問被告對兩項控狀如何表態,他沉著答“我不認罪”。

庭上披露,被告已婚,有兩個孩子。

律師:與龜公串謀欺騙 被告才是受害人

奈都律師反對清堂讓雛妓供證時指出,雛妓與龜公串謀欺騙被告比爾京,她犯下瞭欺騙罪行,因此不是受害人,真正受害的實際是被告比爾京。

律師也以資深律師被控嫖越南雛妓的案件為例說,法庭在審理那起案件時,並沒有清堂讓越南雛妓供證,因此,本案雛妓也無需清堂供證。

資料顯示,案中雛妓接客時雖是17歲,不過她在網上註明自己是18歲的理工學院學生、C罩杯,意味著她的胸部相當大。

控方在開審陳詞中透露,17歲女生是從前年9月開始,被龜公陳文濤(39歲)招募在他淫幟下服務。

陳文濤把雛妓的資料和他的手機號碼,上載到網站,並在接到嫖客的電話後,安排雛妓到酒店或嫖客指定的地點,為嫖客提供服務。

目前已在監獄服刑的陳文濤,將在下午上庭供證,說出比爾京嫖雛妓的經過。

控方在今早已傳召瞭警方、電訊公司及酒店的6名證人出庭供證。

雛妓或需出庭30次

本案雛妓可能要出庭30次?

卡薇達副檢察司申請讓雛妓清堂供證時說,案中未成年少女是本案關鍵證人。

她將在本案審訊時出庭供證,面對審訊壓力,而且本案引起公衆關註,吸引大批媒體採訪,也給她增添困擾。

此外,她也可能在未來的30起涉及她的案件中供證。

換言之,這起名人嫖雛妓案中的51個被告,除瞭18個已認罪,餘下33個被告也可能要抗辯。

到時,雛妓就得再被列為控方證人,出庭供證。雛妓剛在幾天前過20歲生日。

控方說,案中未成年少女當時是陪遊,也提供性服務,這是事實。

由此推算,未成年少女是1993年3月出生。

控方三番五次要辯方別稱呼本案賣淫少女為“妓女”。

雙方就雛妓是否應公開供證辯論一輪後,副檢察司卡薇達再向辯方“發飆”,三番五次反對辯方稱少女為“妓女”,要求法官阻止。

被告的律師奈都卻說,本案雛妓的情況不悲慘,她到酒店去,在那兒進行性交易。

法官在雙方交鋒後說,以本案的性質來說,法律沒規定要用什麼稱呼,不過會視審訊情況再酌情。訂閲《光華日報》詢問熱線:04-2634402。

好人好事熱線:04-2612312(ext.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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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爾京面對兩項與未滿18歲少女進行性交易的罪狀。




■ 比爾京的辯護律師奈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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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0:31:1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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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0:48:07 |只看該作者
哈哈,看的人少,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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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1:15:54 |只看該作者
我幫你 喝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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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1:26:39 |只看該作者
看看好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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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1:32:43 |只看該作者
這貼?不回都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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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1:34:17 |只看該作者
看來不錯,回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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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1:45:18 |只看該作者
搶座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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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9 21:50:40 |只看該作者
先頂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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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都不想,就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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