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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廉署立即調查曾蔭權收受利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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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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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3 14:07:2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時事評論員 於 2012-2-23 14:11 編輯




曾蔭權在港台千禧年代自爆,話坐過兩次私人船離港,以及兩次私人飛機離港,包括去澳門及布吉果次,又自稱已畀市價船飛/飛機飛,請問咩叫市價?私人飛機市價係幾多錢一位?私人船飛又幾多錢一位?我畀百五蚊係唔係可以坐遊艇?我畀商務位價錢係唔係可以坐私人飛機?以後公務員或警察,係唔係可以畀百五蚊,接受黑社會招待坐私人船去澳門玩?又或者畀經濟位價錢,坐私人飛機去外國玩?



究竟曾蔭權坐了誰的船,誰的飛機?千禧年代主持梁家永在節目上問了曾蔭權,而曾的回應則指,不想再點名,而傳媒亦以報導了。



因此,林忌憑曾蔭權這句,相信東方日報上報導的名稱為真,如不屬實,請特首辦派人通知。



東方日報:坐富豪機遊埠 曾蔭權貪完再貪

根據東方日報報導,「重慶首富」之稱的張松橋款待曾蔭權聯同10多名商界知名人士登上超豪私人飛機。



【東方專訊】曾蔭權臨卸任前趁機「歎到盡」的「豪遊」醜聞愈揭愈多。原來他在參加城中富商安排的3日2夜澳門豪華遊之前1周,曾休假4天,期間接受有「重慶富商」之稱的張松橋款待,聯同10多名商界知名人士登上超豪私人飛機,直飛泰國布吉,渾然忘卻他的特首身份,「曾商勾結」的嫌疑愈來愈大。東方報業集團記者向張松橋查詢是否曾以私人飛機接載曾蔭權夫婦往泰國遊玩,張支吾以對多次以「我唔明白」作回應,但並無否認與曾氏聯袂出遊。」



張松橋名下的港通控股,擁有半條西隧,大老山隧道四成權益,隧道電子收費系統「快易通」,以及香港駕駛學院等等


引入大陸自駕遊,最大得益是誰?大量大陸車來港,最直接得益者,就係隧道擁有者!西隧半條由張松橋名下的港通控股擁有,另外果半則係另一間國企--中信泰富擁有!

另一方面,西隧長期使用率低,被評為搶錢,三條海隧都開始飽和,政府卻長期拒絕興建第四條海隧,為甚麼?



當全香港人質問題政府為何不肯回購隧道之時,特區政府卻在 2008 年頭,坐視港通以 4.6 億增持 13% 的年年蝕大錢西隧股權,再在 2008 年尾,甚麼都不做,坐視港通控股,以 5.5 億收購大老山隧道約四成股權,造就一個更大的交通壟斷王國;收購後不足一年,大老山隧道就一再宣佈加價,私家車由 $12 一程,增加到 $15 一程。



請問政府無所作為,曾蔭權居然還厚顏說,這叫沒有利益衝突?政府明知九成半民意反對自駕遊,卻要強推自駕遊,增加汽車流量,是明益隧道公司,不理市民死活;另一方面,政府不斷把碼頭愈搬愈遠,遠離市民,令渡輪陰乾,政府當中是甚麼角色?



更要說「快易通」這套壟斷的電子收費系統;市民使用「八達通」,行政收費係零蚊,偏偏車輛使用「快易通」,卻無論你用了多少,都要每月收行政費 $35!明明減了人手,隧道經營者可以減去大量的人工費用,卻倒轉要收用戶「月費」,這是甚麼道理?為何可以容許這種公司壟斷收錢?



至於香港駕駛學院,多年來無數中、小型的教車公司,或者個人的教車師傅,都怒斥政府偏幫駕駛學院!多年來政府拒絕發新牌,令教車行業嚴重老化及人手不足,同時卻只向駕駛學院發教師牌,政府用行政手段,去偏幫駕駛學院打擊中小教車公司及個人師傅,這是甚麼道理?



上述提到的,全部都是張松橋和曾蔭權之間的涉嫌利益衝突,曾蔭權居然不避嫌,接受私人飛機的邀約?還要堅稱沒有利益衝突?請問政府討論上述政策之時,曾蔭權有冇避席?另一方面,曾蔭權即使有畀錢,請問畀了幾多?租飛機的費用?我地可唔可以用經濟位或商務位的價錢,去租私人飛機?



這是最離譜的利益衝突,上次慳電膽,市民已經畀了曾特首一次機會;瓜田李下,張松橋名下公司有這麼多的問題和政府政策有關,曾蔭權你豈可接受邀約,坐私人飛機?這根本就是收受利益,絕對不可接受。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 賄賂

2A) 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行政長官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行政長官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行政長官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
(b) 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或曾經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由行政長官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或由任何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或
(c) 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或曾經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 (由2008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2B) 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
(b) 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或曾經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由行政長官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或由任何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或
(c) 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或曾經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 (由2008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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