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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吹 水 請 食 K 一 身 蟻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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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男生 猴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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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2-3-14 11:29: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上亂噏,隨時身陷法網!在網上討論區或社交網站亂發布誹謗、擾亂治安等訊息趨於氾濫,而東方報業集團多年來對網上惡意誹謗等亂象窮追猛打,引發社會對規管互聯網活動的重視。警方毒品調查科的「網上巡警」,早前發現有人在facebook(fb)社交網站上載疑似毒品「K仔」的照片,並留言邀網友「試食」分享。警方根據IP地址揪出疑犯,昨晨掩至大埔富亨邨拘捕二十一歲青年,雖然無檢獲毒品,懷疑他只是發放有關訊息,涉嫌觸犯「提出向他人供應危險藥物」罪名。根據法例,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判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五年。

被捕的青年姓馮,報稱任職地盤工人,與家人同住富亨邨亨榮樓一單位。據悉疑犯沒有毒品案底。由於近年有迹象顯示有不法之徒利用互聯網「兜售」毒品,故毒品調查科人員加強「網搜」。兩周前,探員發現有人在fb上載一張疑似「K仔」粉末的照片,並留言聲稱可免費與好友分享,警方懷疑涉及販毒活動,於是展開深入調查。探員在科技罪案組的協助下,根據fb的資料追查到訊息發放人的IP地址,並掌握目標人物身份及住址,隨即部署行動。

屋內未檢獲毒品
昨晨七時許,探員突擊搜查馮的寓所,當時他仍在睡夢中,睡眼惺忪被吵醒協助調查,探員翻閱其個人電腦,暫未有發現他曾販賣「K仔」,在屋內亦沒有檢獲任何毒品,但以涉嫌「提出向他人供應危險藥物」罪名將馮拘捕,並檢走一部手提電腦及手機進一步調查,不排除他「齋噏」。毒品調查科督察關駿軒表示,「提出向他人供應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若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監十五年及罰款十萬元。他忠告網民不應在網上討論區及fb上,上載疑似毒品的照片或發放有關言論,否則隨時身陷法網。

另外,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政府於九三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的161條,已列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主要針對不法分子利用電腦進行犯罪活動;而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無論親身、電話或以互聯網向他人表示可提供毒品,均屬違法,即使警方最終沒有搜出毒品,只要證明當事人曾作出相關的提議,即屬干犯有關法例。

陸認為,警方進行網上巡邏可有效打擊潛在的犯罪治動,避免不法分子將互聯網變成鼓吹犯罪的平台。他並提醒網民,網上宣揚涉及販毒或贈送毒品,罪行非常嚴重,即使是「吹水」都有機會被判處監禁,必須慎重約束自己言行。



涉案青年被探員以黑布蒙頭押走。



網民在社交網站fb胡亂發放訊息,隨時身陷法網。(設計圖片)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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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鳳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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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No.1回覆者
發表於 2012-3-14 11:40:10 |只看該作者
衰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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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生 龍 版主 美女自貼

跟尾2
發表於 2012-3-14 12:30:08 |只看該作者
所以而家網上言論都要小心d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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