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Flaux認為,杜安翔獲判四個無期,但要判他牢底坐穿,永遠不得釋放是不合適的。主審法官解釋:第一,根據以往判例,頒佈終身監禁永遠不得釋放的,隻能適合一些極端的案件。杜安翔殘忍無比,謀殺四人,罪行嚴重,但根據此案的因後果前,尚不能列入極端嚴重(Exceptionally Serious)犯罪。第二,根據2013年7月Vinter and others的案例和歐洲法庭的裁定,剝奪獲無期徒刑犯人申請釋放的權力是違反人權的。(編者註:歐洲法庭認為獲判無期的犯人有權利申請釋放,能不能釋放是另一回事,但犯人的申請權利不能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