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年 10月 8日,第 6座兩個單位遭賊人光顧,莊是其中一戶,賊人撬破大門入屋爆竊,整個夾萬被搬走,當中包括 65萬元現金、 6萬元美金及其他外幣、價值 38萬元的百達翡麗( Patek Philippe)等 6隻名錶、 1粒 7卡鑽石、 7隻鑽石戒指、兩對鑽石耳環、 1條鑽石頸鏈及一部手提電腦,連夾萬本身,全部共值 456萬港元。
莊認為儘管大廈當時有保安員當值,但被告卻沒有賊人的出入記錄、或查閱其身份證和進入大廈目的,亦沒有定時巡樓及安裝足夠有效的閉路電視,而當賊人犯案後經大堂離開時,保安員竟幫賊人搬夾萬。莊認為被告公然違反責任,要求被告賠償 456萬元損失。
律師梁永鏗接受查詢時指,被爆竊的住戶能否成功索償,要視乎管理公司及住戶之間對保安系統的協議,及雙方的證據,例如住客是否已接受可能出現的保安「漏洞」,包括大廈保安可能因巡樓,而未有為陌生訪客或賊人登記,以及訪客或賊人離開時,保安誤以為他們是住戶而未有登記資料。
案件編號: HCA2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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