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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 [打印本頁]

作者: 萬歲爺    時間: 2012-3-31 01:13:32     標題: 《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

《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的意見書




政府就纏擾行為於2011年12月發表諮詢文件,香港攝影記者協會表示關注。本會認同該份諮詢文件引述法改會指出,纏擾行為在香港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社會大眾應該得到免受纏擾行為的保障。然而,本會擔心該諮詢文件建議訂立的法例涵蓋範圍過於廣泛,容易被人濫用,而且文件內的免責辯護未能保障新聞工作不受干預,因此,本會反對政府現階段就纏擾行為立法。

諮詢文件指出,法改會建議一個人如做出一連串的行為,而這一連串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受害人只要覺得驚恐或困擾,即可控以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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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記者採訪時為尋找真相,未必能即時得到答案,故採訪行為經常涉及向當事人追訪,或於被訪者出沒的地方守候,甚或跟蹤觀察、拍攝被訪者的行為。此種種行為均會被受訪者視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諮詢文件內就纏擾行為所下的定義,採訪行為很容易變成犯罪行為。

文件指出“驚恐”或“困擾”均為一個主觀的判斷,被纏擾者極容易以此作為報警的理據以制止採訪活動。縱使諮詢文件中的免責辯護(見諮詢文件3.38)列出,記者可以「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作為免責辯護,然而,文件亦指出(見3.42):「……此等行為很容易被當成騷擾行為……法改會在其報告書中指出,他們認為上述事例中的記者行為即使被法院斷定為造成騷擾,但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仍是合理的。」記者在採訪時對受訪者一旦造成騷擾,記者是否犯罪仍要等待法庭裁決,被騷擾者有權在發生爭論時,以此法例作為理據報警,以達到叫停被追訪的目的,嚴重影響傳媒報導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

事例:
1. 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報章拍得乘搭富豪遊艇往返澳門渡假,因而揭發特首接受款待風波。從報章照片推測,拍攝行為很可能經過長時間監察而拍攝所得,在建議的法例下,傳媒此類拍攝行為表面上可能構成纏擾罪,但監察的事件卻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假如被拍攝者以纏擾罪要求警察停止傳媒的拍攝行為,縱使日後法庭裁決記者拍攝行為屬於合理行為,但拍攝機會已經失去,妨礙傳媒揭露公職人員失當行為的機會。

2. 行政長官候選人唐英年被傳媒揭發位於約道的大宅涉嫌僭建地牢,事件曝光後,大批傳媒連日租用吊臂車從高處拍攝大宅內情況。唐英年及後在公開場合表示,該類採訪行為的確對其家人及鄰居造成困擾,但仍體諒傳媒為監察公眾人物而尊重傳媒採訪權利。但在新法例下,唐英年有權以被纏擾為理據要求警方阻止傳媒拍攝,從而隱瞞其大宅是否有僭建的疑問,令傳媒不能證實當事人是否隱瞞內情,以避開外界對其誠信問題的質疑。

3. 另一特首候選人梁振英被某報章報導其任職亞太區董事的測量行面臨被清盤,梁振英表示該報一名女記者在多個公開場合故意向他問及一些令他尷尬的問題。在建議的法例下,該名記者可能干犯了纏擾罪,而根據諮詢文件的建議(3.14)指出:「一個人親自作出一項作為又安排另一人作出另一項作為,可被視為做出“一連串行為”。」傳媒採訪工作經常安排不同記者就相同事件採訪同一人,在此定義下,傳媒極容易干犯了集體纏擾罪。

4. 2012年1月,尖沙咀廣東道意大利時裝品牌D&G阻止傳媒在公眾地方拍攝其店舖,事件經報導後,大批網民組織到D&G門外集體拍攝活動,對該店舖干預市民、傳媒合法拍攝權利表示不滿。在建議的法例下,該店舖可以纏擾法要求警方阻止傳媒訪攝,而市民在公眾地方集體拍攝的抗議手法亦很可能干犯了集體纏擾罪,嚴重影響傳媒採訪、市民集會、表達意見的權利。

鑑於纏擾罪定義過於廣泛,而免責辯護中的「合理行為」未能有效保障傳媒採訪行為不受干預,本會認為新法例極容易被濫用,嚴重影響傳媒採訪權利,甚至有違《基本法》保障新聞、出版、言論等自由的承諾。本會對政府未能給予傳媒有特定免責條款表示遺憾,故本會反對政府就纏擾行為立法。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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