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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證所稅子法 全部完成 [打印本頁]

作者: 雄獅    時間: 2012-10-31 23:14:21     標題: 證所稅子法 全部完成

證所稅子法今天全部完成,11月16日起接受投資人選擇課稅方式,即使是強制核實課稅對象,若希望個人名下所有股票投資可盈虧互抵,仍須向券商選核實課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明 (102)年起開徵,個人證所稅在102至103年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宋秀玲表示,強制核實課稅範圍是按課稅標的及課稅對象區分。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中,若有部分屬強制核實課稅者,只會對該部分股票核實課稅,其餘上市、上櫃股票仍可繼續適用設算課稅。

非強制核實課稅對象原則採「設算課稅」,當股價指數達8500點以上,就源扣繳萬分之2。

哪些投資人適合「自選」核實課稅?宋秀玲表示,例如手中有明年將初次上市、櫃股票 (IPO),會被強制核實課稅;但手中其他股票可能虧損,不想在8500點以上被課稅,投資人可在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券商申請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才能盈虧互抵。

宋秀玲表示,股票信託者,如果可能在明年賣股票,應於11月16日前告訴受託人要選哪種課稅方式,由受託人辦理選定。

在法人證所稅部分,過去無長期持有優惠,明年起出售持有 3年以上股票享減半課稅,若有虧損,可在當年或以後5年抵扣。

宋秀玲表示,業者大多希望當年度盈虧互抵,只要盈虧互抵後的金額未超過長期持有賺的錢,可全部算長期持有,享減半課稅;但如果有超過,超出部分需全部課稅。

例如,某企業104年股票投資虧新台幣200萬元,可遞延5年抵扣;105年長期投資賺200萬元,短期投資賺100萬元,與104年投資盈虧互抵後,盈餘100萬元,未超過105年長期投資賺的200萬元,可享減半課稅,只有50萬元要計入所得課稅。
作者: ng015856    時間: 2012-11-1 03:13:41

人生路長,回覆常常
作者: nh88    時間: 2012-11-1 03:14:52

一定要回貼,因為我是文明人哦
作者: 津村浩介    時間: 2012-11-1 03:16:55

呵呵 高高實在是高~~~~
作者: oh~my~gag    時間: 2012-11-1 03:16:56

今天沒事來逛逛,看了一下,感覺相當的不錯。
作者: ~Muscle~    時間: 2012-11-1 03:20:50

認真回覆,賺取潛水值
作者: 牛奶陽光    時間: 2012-11-1 03:30:00

生為地球人,就是愛看帖
作者: ILOVEU5    時間: 2012-11-1 03:31:29

做一個,做好了,請看
作者: Tung8887    時間: 2012-11-1 03:33:11

呵呵 哪天得看看 `~~~~
作者: chrity__summer    時間: 2012-11-1 04:13:24

貌似看過了
作者: 24gold24    時間: 2012-11-1 06:39:16

老闆付我錢,我上班到尼伊達回帖子
作者: hopakngai    時間: 2012-11-3 23:49:28

好帖盡在尼伊達
作者: freegold    時間: 2012-11-5 08:15:29

看貼回復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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