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爭法放生公營機構 |
| ‧107動力召集人 何民傑‧ 香港終在6月訂立競爭法,使全港中小企日後法律開支大增,形成營商白色恐怖,猶如商務廿三條。港式競爭法更豁免所有政府部門、五百多個公營機構和法定組織,形同只許政府壟斷,不許百姓競爭。 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建議,競爭法的「最佳做法」是通用於所有行業、以及所有從事商業生產、提供貨品及服務的機構。就此而言,私營或公營的企業應受到同等對待。連香港美國商會也在立法會意見書裏指出: 「本港大量法定團體從事經濟活動,並可能在本身的市場甚具影響力。我們不同意法定團體享有豁免。」 民間監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協會就分析生促局的某些課程很有可能正在與中小型資訊科技公司及管理顧問公司爭奪生意,但局方每年從特區政府獲得一億五千萬撥款。生促局利用公帑參與私營培訓市場的極大優勢,令民間培訓面對不公平競爭。 而貿易展發局懷疑利用政府資源優勢抄襲展覽。2007年,私營主辦商首次在本港舉行嬰兒用品及兒童產品採購交易會,2010年1月,貿發局亦舉行香港嬰兒用品展;2009年私營主辦商的家品展設紡織專區,貿發局則在2010年舉行家用紡織品展。無論惜日的競委會還是未來的競爭法,都對問題視而不見。 107動力一直爭取競爭法不應豁免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新民黨葉劉淑儀也持相同觀點,並在立法會提出修訂案,可惜最後也遭否決,連幾年後的重新檢討也只是口頭承諾,日後要規管公營機構可謂難如登天。 |
附件: 107動力@競爭法放生公營機構 (成報 26-06-2012).jpg (2012-6-26 15:57:18, 151.11 KB) / 下載次數 0| 歡迎光臨 SAY討論區 (http://say.go2tutor.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