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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日本怪談:踢罐子 [打印本頁]

作者: tissss    時間: 2014-11-24 09:35:06     標題: 日本怪談:踢罐子

已經是十年前的事情了,大學時社團集訓的時候,S說「並不是很想講」,但同時告訴了我

這不可思議的事。

當S還是小學生的時候,和其他7個朋友到附近的公園玩踢罐子的遊戲。(註:踢罐子是日本


孩提時玩的遊戲,規則是先準備一個空罐,然後選一個人當鬼。其中一個小孩踢了罐子後

鬼去把罐子撿起來放在自己決定的地點,然後在這個時間其他小孩找地方躲起來。鬼如果

找到躲起來的人,就要趕快回到罐子的地方,踩著罐子說XXX,被找到了! 被找到的人在

特定的地方等著。 鬼離開在去找其他人的同時,其他還沒被找到的人可以去接近罐子然

後踢倒,就可解救被鬼抓住的人,然後遊戲要重新再玩一次。鬼要獲勝的話,必須把所有

人都找到。)

S和另一個朋友很快就被鬼找到了,然後他們就和扮鬼的人一起去找其他的人。那個公園

有擺放古老火車頭實品的地方,鬼發現N君隱密的躲在那個地方。鬼一邊說「找到啦!!」的

同時一邊追逐著N君。S和朋友和鬼一起跑到了那處。N君奔跑著,然後朝火車頭的裡側

彎了進去。約在後方3~4公尺處的鬼以及S他們也陸續彎了過去。時間大概差了1到2秒。

但是那裏並沒有N君。

看起來是沒有時間找躲藏的地方的樣子啊,在轉彎的瞬間,N君的人卻消失了。

S他們為了以防萬一在火車頭的周邊也尋找了,但在哪裡都找不到。

S他們3人知道N君並不是藏起來,而是消失了。

其他的小孩一個個接著被找到,但是N君還是沒有出現。


到了最後N君還是沒有找到,當時還是小學生的S感到不可思議,但也只能這樣回家了。

然後,在稍晚的時候,警察來到了S的家,得知了N君還沒回家的事。

聽到事情的S,說明了N君在眼前消失的事情。

警察和其他來的兩個人似乎已經聽過同樣的故事了。

N君應該是被誰右拐走了吧!似乎要朝這個方向偵辦。

大概是這樣推測,火車頭的隱密處大概是誰在那把N君抓住了。「並不是誘拐,而是消失

了。」不管說明幾次,似乎都不被對方採用這樣說法。

結局是被當成了誘拐事件進行調查。 後天,還上了新聞的樣子。


S在那之後,好幾次從警察那裡聽到的狀況。

警察最終還是作為誘拐持續搜查。

結局,沒有任何的進展,當然N君也沒有找到。


S到今天還是無法忘記當時N君消失前的表情。

邊回頭向後看,邊被鬼追著,那驚愕的表情。
作者: freegold    時間: 2014-11-24 12:10:39

快樂看帖,認真回覆
作者: ng015856    時間: 2014-11-24 12:26:24

一頭霧水…
作者: plas_hoz    時間: 2014-11-24 12:53:48

沒看過這麼好的帖子!
作者: oh~my~gag    時間: 2014-11-24 13:17:58

不錯啊! 一個字牛啊!
作者: jennyjellyfish    時間: 2014-11-24 13:44:12

不是吧
作者: runrunscooter    時間: 2014-11-24 13:47:37

支持一下吧
作者: 阿迅    時間: 2014-11-24 14:54:26

樓主福如東海,萬壽無疆!  
作者: kenneth_sweet    時間: 2014-11-24 14:56:42

支持一下吧
作者: jackjack99    時間: 2014-11-24 15:26:50

看完了這麼強的文章,我想說點什麼,但是又不知道說什麼好,想來想去只想
作者: 曾冇權    時間: 2014-11-25 05:33:48

很好!很強大!
作者: runrunscooter    時間: 2014-11-25 08:28:49

呵呵 那就好好玩吧~~~~  
作者: k2a3i4    時間: 2014-11-26 01:31:49

說嘛1~~~想說什麼就說什麼嘛~~  
作者: hkgordan    時間: 2014-11-26 03:52:42

飯可以亂吃,話也可以亂說,但帖子不可以亂髮哦
作者: tissss    時間: 2014-11-26 06:39:20

希望大家幫我把這個帖發給你身邊的人,謝謝!
作者: fifidodo3    時間: 2014-11-26 11:51:51

這個論壇常常都會有一些新鮮的玩意!
作者: kengtr    時間: 2014-11-27 04:14:32

挺好啊
作者: 一心    時間: 2014-11-27 08:29:35

沒人理我。。
作者: {誼}    時間: 2014-11-29 11:36:44

終於看完了~~~
作者: a_c_e06    時間: 2014-11-30 03:06:32

分享一切美好的事物是樓主的責任,回覆是每一位會員的義務
作者: 弒殺滅神    時間: 2014-11-30 0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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